美揭入侵清華網絡
控斯諾登3宗罪 促港暫拘留
【明報專訊】美國傳媒報道,美國政府原來早於一個多星期前(6月14日)、即前中情局僱員斯諾登(Edward Snowden)身分曝光後5日對他提出刑事起訴,指控他盜竊政府財產及兩項間諜罪,若判罪分開執行,罪成最高可囚30年。據知,美方並向港方發出臨時拘捕斯諾登的要求,警務處長曾偉雄昨拒評論事件,強調是按本港法例而非外國法例辦事。
《南華早報》網站昨晚披露,按斯諾登提供的資料,發現美國政府曾大規模入侵內地主要電訊網絡以取得短訊內容,並持續攻擊清華大學主幹網路(backbone),最近一次是1月,單日最少63部電腦或伺服器受攻擊;另有入侵互聯網服務供應商亞太環通(Pacnet)在香港總部的電腦。
侵電訊網取短訊內容
對於有報章稱斯諾登入住本港警方「安全屋」,早前曾訪問斯諾登的《南華早報》透露,周五度過30歲生日的斯諾登目前沒有被扣留,也沒有接受警方保護,正身處香港一個「安全地方」。
沒被扣留 沒接受警方保護
該報昨披露美國監控計劃針對香港、內地及區內行動的細節,包括密集攻擊清華大學的網絡,入侵亞太環通(Pacnet)在香港總部的電腦。亞太環通目前擁有區內其中一個最大的海底電纜網絡。報道稱,斯諾登於6月12日的訪問中說,「美國國家安全局做了各樣的事,例如入侵中國流動網絡供應所,偷取你所有的手機短訊」。手機短訊是內地最常用溝通工具,市民及官員都使用,短訊內容包括官方對話或閒談。
對於美方向斯諾登提出3項控罪起訴,資深大律師、公民黨黨魁梁家傑稱,按以往案例,美國在發出逮捕令前,應已要求香港律政司國際法律事務部協助。他認為,斯諾登可以指事件涉政治檢控,不應被遣返作為抗辯,估計若最終上訴至終審法院,法律程序可長達3年。斯諾登亦可根據聯合國《難民公約》申請成為難民,或申請酷刑聲請自保。
3罪最高各判10年
前保安局長、現行政會議成員葉劉淑儀稱,根據《逃犯條例》,港府應先通知中央政府,並由律政司確定有關控罪是否符合兩地的互助協議。
《華盛頓郵報》昨引述多名官員透露,聯邦檢察官入稟弗吉尼亞東區法院,對泄露美國監控國民通訊計劃的斯諾登提出刑事起訴。該法庭曾審理多宗涉及國家安全的訴訟。
入稟狀只有1頁,列明斯諾登所涉3項罪行,包括未經授權泄露國防資料、向未獲授權人士泄露機密情報,以及盜竊政府財產。前兩項罪名源自美國1917年實施的《間諜法》,3項罪行最高刑罰均為判囚10年,美國司法部對此拒絕置評。
港府未決定前 斯仍可出境
根據香港《逃犯條例》,香港警方必須得到法院手令才可拘捕斯諾登,啟動程序主要有兩做法,一是特首在諮詢中央人民政府後,對美國的引渡要求提出授權進行書,法院依此發出拘押令;另一方法是警方向法院申請臨時手令,惟特首可取消該臨時手令(見圖)。換言之,在港府未決定引渡前,斯諾登仍可自由行動,包括出境。
港府是否啟動引渡命令,最終決定權在中央人民政府,根據法例,港府必須就啟動法律程序、決定引渡的地點,以及決定引渡的方法這3個階段,向中央政府通報,而中央政府可以對外交或國防有重大影響為由,隨時指令特首停止引渡安排。保安局長黎棟國拒絕評論有否收到美國引渡斯諾登的要求。 |